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40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东园大厦。
负责人:刘社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1号4栋1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策,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韶山西路182号5栋1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以其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