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恢5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东园大厦。
负责人:黄文尧。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韶山西路182号5栋1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彭高锋。
被执行人:彭高锋,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彭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本次执行到位的112451元已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军锋
审判员 陈 琦
审判员 易金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