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广裕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哲杰电气设备商行、湘西自治州广裕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民初4270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哲杰电气设备商行,工商注册号430102600583948,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灯石城五金11栋31-33号。
经营者:郑泽仁,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广裕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676801158,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龙城街四栋一单元。
负责人:余金宇,经理。
被告:湘西自治州广裕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67359718X7,住所地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开发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奇,经理。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哲杰电气设备商行与被告湘西自治州广裕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湘西自治州广裕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哲杰电气设备商行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哲杰电气设备商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哲杰电气设备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8元,减半收取5114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哲杰电气设备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夏赞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谷杨
书 记 员 田 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