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202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陈幼友,****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香,石嘴山市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