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104民初2381号
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2号楼1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清沁苑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36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600元,合计39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于2016年6月签订了一份《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公司的银川旺元精品酒店的2台客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年度服务费为7200元,电梯维护保养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即合同生效后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50%的维护保养费,下半期始支付剩余50%的维护保养费。合同还就违约责任、合同履行地、合同解除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维保期届满后,原、被告就该精品酒店的2台电梯的维保工作每年续签一次合同,截止2021年7月31日,总共签署了5份合同,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为银川旺元精品酒店的二台客梯提供了5年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现原、被告签订的所有《电梯维修合同》已终止。截至目前,被告欠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3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原告与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的2台客梯提供日维护保养服务,年度服务费7200元;费用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50%服务费,下半年再付剩余50%服务费;银川旺元精品酒店未按约定支付维保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支付延误部分费1‰的违约金,但违约总计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原告依约履行维护保养服务,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欠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36000元。
另查明,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告***作为银川旺元精品酒店的投资人,应对银川旺元精品酒店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并非共同还款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支付36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逾期支付维保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故本院支持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36000元×10%)。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36000元及违约金3600元,共计39600元;
二、驳回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旺元精品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告知书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内容。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