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4民初160号
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2号楼1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兰花花大酒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清沁苑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酒店总经理。
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兰花花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兰花花大酒店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