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3830号
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2号楼1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南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是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