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202民初918号
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某、赵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宁县旺元兰花花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武口区旺元快捷宾馆。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宁县旺元兰花花大酒店有限公司、大武口区旺元快捷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武口区旺元快捷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大武口区旺元快捷宾馆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