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浙江明华纺织采购博览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明华纺织采购博览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总建筑面积为60737.06平方米的房屋(其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34678.31平方米,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26058.75平方米)、室内装修及90752.6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附属物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明华纺织采购博览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总建筑面积为60737.06平方米的房屋(其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34678.31平方米,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26058.75平方米)、室内装修及90752.6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附属物[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9)第1300008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5】萧字第F04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