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8民催17号
申请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3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09073。
法定代表人:董立群。
申请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6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904000412135741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贰仟圆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彦
人民陪审员张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