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3号楼5-8层。
法定代表人董立群。
被执行人北京数之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1号楼10层1004室。
法定代表人安卫东,总经理。
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数之行科技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2019)杭仲(萧)调字第4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富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数之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9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北京数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申请费人民币2645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北京数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刘全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