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华政网际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4709号
原告杭州华政网际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44438870,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1幢A807室。
委托代理人陆欣伟,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09073,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3号楼1-3层。
法当代表人董立群。
委托代理人马文姗,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政网际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华政网际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华政网际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杭州华政网际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瞿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