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禹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4987号
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3号楼1一3层。
法定代表人:董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禹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1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禹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