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6387号
原告:浙江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63351-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华水红,财务主管。
被告: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96858-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北路40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现原告浙江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浙江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