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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柯商初字第217号
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石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