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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2240号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工业园区农二场房屋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82105649Y。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廷,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807255300。
法定代表人:叶小萍,该公司经理。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2022年6月13日,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以被告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晖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