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275号
原告:董长春,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继文,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杜全忠,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徐保峰,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807255300。
法定代表人:叶小萍,该公司经理。
原告董长春诉被告徐继文、杜全忠、徐保峰、第三人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长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