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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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362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被告:浙江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开元路111号、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LLT5J。
诉讼代表人:余开红,董事长。
被告: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807255300。
法定代表人:叶小萍,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丁益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金芬
书记员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