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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362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被告:浙江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开元路111号、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LLT5J。
诉讼代表人:余开红,董事长。
被告: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807255300。
法定代表人:叶小萍,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丁益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金芬
书记员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