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65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甲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