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武汉永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校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3民初266号
原告:翁仁龙。
被告:武汉永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23号。
法定代表人:靳志文,总经理。
被告:校双金。
原告翁仁龙诉被告武汉永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校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翁仁龙以其与被告武汉永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校双金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仁龙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仁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