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紫薇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亚平,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被告:***,女,汉族,住武汉市汉**。
第三人:刘清早,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第三人:刘丽丽,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刘清早、刘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5元,减半收取计5357.5元,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浩志
人民陪审员  肖登讲
人民陪审员  李启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