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536号
原告:侯健,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在林,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上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赓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侯健与被告四川上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侯健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侯健负担。
审判员 胡光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