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4881号

原告: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62770573R。

法定代表人:汤伟。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荣,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玉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0878524T。

法定代表人: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又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