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5755号
原告:***,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玉龙路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0878524T。
法定代表人:谢伟。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凤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