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6216号
原告: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0878524T,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玉龙路**。
法定代表人:谢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为蓝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9GFU22,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公兴街道双兴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谢伟,系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隆君,系公司员工。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林,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为蓝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2020年12月4日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为蓝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为蓝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为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栏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