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11执6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母亲)。
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宝轮镇宝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镜,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白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镜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108.15元,扣减被执行人***履行的61600元,余下66508.15元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19年5月18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8)川08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