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11执6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母亲)。
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宝轮镇宝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镜,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白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镜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108.15元,扣减被执行人***履行的61600元,余下66508.15元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19年5月18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8)川08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