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4681号
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2018年8月23日,本院收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轮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对起诉人所完成的宝轮镇泗河子清淤、回填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计量、结算。2、判令熊义春、***等6被告分别以其在佳鑫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向原告承担并支付所欠的部分工程款。3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向起诉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所下欠的全部工程款(包括对***等6被告应承担支付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被我院于2011年6月9日以(2010)广利州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遂向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1月25日以广检民抗(2013)2号民事抗诉书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抗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广民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此案由我院再审。我院于2015年6月5日以(2013)广利州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2010)广利州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驳回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随后起诉人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又以(2015)广民再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0)广利州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广利州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再次驳回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起诉人又再次向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程序,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7月18日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17年9月26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行)监(2017)5100000017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支持起诉人的监督申请。据此,起诉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诉讼环节,其诉讼请求均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和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监督,已穷尽民事法律途径而告终。现起诉人再就同一事由,同一法律关系,再次重新向相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且,后诉与前诉相同,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