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执2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族,1971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公司赔偿28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00元。**,被执行人再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家庭系精准贫困户。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本的法律依据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愿意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