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8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祁连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宋积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所:四川省华蓥市望月街二段101号-301号华府国际15幢1-3-1。
法定代表人:王中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10元,减半收取4100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冶 翾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忠义
书 记 员 薛长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