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恢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望月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中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唐荣,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申请执行人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荣、***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当事人正在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和解终结结案。本院认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