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望月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中元。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唐荣,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申请执行人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荣、***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81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唐荣、***应向申请执行人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00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唐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荣、***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