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60300号
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607844。
法定代表人:陈宇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华蓥市。
第三人: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望月街二段101号-301华府国际15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09558583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杜卫国,广东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春梅
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
人民陪审员  曾桂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