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3672号之一
原告:***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市崇义镇江安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旗,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潼,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骆家村四组正大路642、644号。
法定代表人:杜艳林,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市。
原告***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向梅进行诉前调解未果后,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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