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694号
原告:江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魏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巅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子。
原告江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巅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卫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芬
书记员 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