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与被告福建远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邵火车、某某、邵火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2民初2676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负责人肖丹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柯燕辉,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平,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远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邵火车。
被告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邵火灶,
被告邵火车,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邵火灶,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与被告福建远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邵火车、***、邵火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金菊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