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市区湖州路天坤水泥制品厂、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06号
原告:新市区湖州路天坤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湖州路东面(6队)。
经营者:史敏妍,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颖,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亿兴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紫金研发大厦9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艮安,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市区湖州路天坤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亿兴浩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新市区湖州路天坤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湖州路天坤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湖州路天坤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50元(原告已预交600.25元),后原告新市区湖州路天坤水泥制品厂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市区湖州路天坤水泥制品厂自行负担,剩余57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市区湖州路天坤水泥制品厂。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