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9549号
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逸雯,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任甜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丹
书 记 员 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