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计院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5民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计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汇产业园18栋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MAP3A2P。负责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矽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道老***荷***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341308919G。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计院、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矽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21)内0526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23年2月17日以各方共同一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74元,减半收取6283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 慧 龄 审 判 员 白 云 飞 审 判 员 孙 向 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宏 岩 书 记 员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