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15号1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226667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工业园强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72920444。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波主审,与审判员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5元,减半收取5,047.5元,由上诉人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纪 雪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