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家居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6975号 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丰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 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第二农垦场办公用房**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杭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