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6975号
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丰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
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第二农垦场办公用房**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杭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