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36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镇上***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0617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靖江街道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7层7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8284174C。
法定代表人:沈建渭。
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临江工业园区第二农垦场办公用房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082065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0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