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冠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冠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杭州仁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3429号

原告杭州冠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地铁东城1单元605室。

法定代表人范明龙。

委托代理人赖剑儒、杜鹏,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和路5号。

法定代表人秦颂华。

被告杭州仁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秦颂华。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冠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源公司)诉被告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康医院)、杭州仁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济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冠源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圣康医院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费91667元及逾期利息4583.35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此后按年利率6%另计);二、被告仁济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冠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赖剑儒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且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冠源公司(乙方、供方)与被告圣康医院(甲方、需方)签订有《污水处理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服务单位,为甲方污水处理系统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系统操作和维护保养及院内的雨污水管道疏通养护,每6个月提供一份污水水质检测报告;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合同总价37万元,第一年11万元,第二年、第三年13万元/年;第一笔付款为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于2017年5月30日支付11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服务,其中2017年1月12日的《检测报告》载明:圣康医院废水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氨氮、总磷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B级限值要求。

另查明:被告圣康医院系被告仁济医院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事实有合同、检测报告、工商登记信息及当庭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无约定或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被告圣康公司应支付服务费。原告要求支付服务费91667元以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逾期利息4583.35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2019年4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本院酌定按年利率4.35%予以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仁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冠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91667元。

二、被告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冠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4583.35元(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列第一项中的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另计)。

三、被告杭州仁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6元,由被告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杭州仁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案件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杭州仁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原告杭州冠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

人民陪审员  蒋惠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徐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