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2135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邱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伟,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朦朦,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富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敖木伦街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付国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富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元,由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良
人民陪审员 孔 艳
人民陪审员 刘雪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