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941号
申请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志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沛县。
负责人:姚丹丹。
被申请人: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丁增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7269号】中,申请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ANAJC01Z0121Q000137L)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47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