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81民初716号
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邱志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星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东海县。
被告:**,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东海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源,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云学,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被告***、**、雷云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星硕、王娟,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源,被告雷云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云学赔偿损失36712.50元(89元/米×7.5米/根×55根)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2021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雷云学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0日,华源公司在新沂市湖施工,施工地点放置的皮一橡胶管被烧毁。华源公司报警后,经新沂市公安局阿湖派出所调查,起火是因为***、**、雷云学在祭祖烧纸时没有完全扑灭火源,周围枯草被引燃后引起华源公司存放的皮一橡胶管被引燃烧毁。***、**、雷云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扑灭火源造成橡胶管被烧毁,给华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多次协商赔偿未果,为此成讼。
***、**共同辩称,华源公司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起火原因不是***、**、雷云学引起,燃烧位置与坟地位置都有断层。***、**、雷云学已经做到安全注意义务,烧纸离开时并没有发现火苗。且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烧毁的橡胶管只有几根。综上,橡胶管被烧毁与***、**、雷云学无因果关系,应依法驳回华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雷云学答辩意见同***和**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华源公司在新沂市附近实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节水工程,12月20日下午3点左右,村民发现华源公司堆放在黑埠村雷庄东湖的橡胶管着火,后经多名村民扑救并报警,火势被扑灭。
新沂市公安局阿湖派出所对此次火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分别与杜某、袁某一、倪某某、袁某二、张某某、***、雷云学等人进行了谈话:
2020年12月20日对杜某的询问笔录中,杜某称“我给华源公司干活开挖机挖管道,今天下午四点钟左右,我们公司采购一批水管刚运送到湖施工现场,不知道谁在我们施工现场祭祀烧纸把我们采购的皮一管烧废了50多根,接着我直接就报警了。”“公司采购一根皮一橡胶管是667元,总共被烧了50根,大概损失3万多元钱左右。”
2020年12月24日对袁某一的询问笔录中,袁某一称“12月20日下午3点左右,我准备去黑埠村雷庄东湖附近烧纸的,我刚到我家东湖的坟地附近,正准备烧纸,我看到西南方向距离我大概一百米的位置在冒烟,我就赶紧过去看看的,到了现场之后,我看到现场有两堆管子正在燃烧,北面有一堆管子(当时有五六根管子正在燃烧,还有的已经烧成胶状物了,火势比较大),南面有一堆管子(一共有五六十根管子,有七八根管子的一端头部正在燃烧),然后我就在现场用水桶先救南面的那堆管子的,南面的那堆管子火势被我浇灭的差不多了,但是北面的那堆管子火势比较大,我就又通知了村里面的袁某二到现场来的,大概过了有十几分钟,袁某二和张某某和倪某某也到现场来了,他们几个人来了之后就跟我一块继续救火的,用水泵往管子上面浇水灭火,大概又过了半个多小时,到了下午四点半左右,火被我们浇灭的差不多了。”“水管是黑色橡胶制的,每一根长约7米左右,空心的,直径约30厘米。水管堆放在阿湖镇雷庄东湖附近。”“北面的那堆管子,算上被烧毁11根左右的管子,还有被我们救出来的八九根比较完整的管子,应该总共有20根左右的水管;南面的管子大概堆放了50根左右的管子,有七八根管子的一端头部被烧变形了,其他没有什么损伤。现场应该一共烧毁了十几根管子,还有七八根管子头部一端被烧变形了。”“水管具体是怎么被引燃的我也不知道,但是从现场燃烧留下的痕迹来看,东边空地上面的三座坟头位置有着火的痕迹,坟头附近的枯草有燃烧的痕迹,三座坟头顺着往西有一道小沟,小沟里面也有燃烧的痕迹。现场能看到枯草、玉米秸秆燃烧留下的痕迹是从东边雷云学家的坟地附近的位置开始燃烧的,然后火向西顺着一道小沟将小沟里面的玉米秸秆引着火了,然后烧到了水管附近的枯草,把水管引燃了。”
2020年12月24日对倪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倪某某称“我当时在现场帮忙救火的。”“北面之前应该堆放总共有20根左右的水管,有七八根已经被烧完全烧成胶状物了,还有三四根被烧的只剩一小部分了,还有被我们救出来的八九根比较完整的管子,南面的管子大概一共堆放了60根左右的管子,有四五根管子的头部被烧变形了,其他的管子没有什么损伤。现场应该一共烧毁了十几根管子,还有七八根管子头部一端被烧变形了,其他管子没看见有被烧毁的。”“能看到枯草和干枯的玉米秸秆被燃烧过后留下的痕迹,是从雷云学家空地上坟头上面一直烧到水管附近的位置的,有着火过的痕迹。”
2020年12月25日对袁某二的询问笔录中,袁某二称“2020年12月20号下午3点多,村里面负责雷庄东湖一片的小队长袁某一打电话通知我说雷庄东湖堆放的水管着火了,然后我又通知了村里面负责雷庄东湖这一片的片长张某某,然后我就和张某某往雷庄东湖现场去的,到了现场之后,我们看到东湖堆放的水管子已经开始烧起来了,当时现场有两堆水管,南面有一堆管子火势不大,有六七根管子正在燃烧,北面也有一堆管子,我们到的时候大约还能看到十几根管子,有的是完整的,有的正在燃烧,也看不清有多少根,火势比较大,我们就先救北面的这堆火势比较大的,把北面这堆管子剩余的八九根比较完整的管子给滚到旁边的空地上面去,然后再灭火,把北面管子的火势用水泵抽水浇的基本控制住了,我们又赶紧救南面这堆管子,后来把火势也就灭的差不多了,后来农开部门的人也就来了。”“水管是黑色的,橡胶制的,直径约25厘米,长约6米左右,空心的。水管堆放在阿湖镇雷庄东湖附近。”“北面之前应当堆放了20根管子左右,后来被我们救出来八九根,应该烧掉了十几根,南面堆放了五六十根管子,有七八根管子的头部一端被烧的变形了,其他的管子基本没有什么损伤。”“具体原因我不知道。从当时现场燃烧留下的痕迹来看,西边的沟附近位置没有枯草,也没有燃烧痕迹,北面的空地也没有燃烧痕迹,导致水管燃烧的火应该是从东边雷云学家的坟地上面被引过来的。我们几个村里面的人还专门在现场看了一下,能看到水管周围枯草、玉米秸秆燃烧留下的痕迹是从东边雷云学家的坟地附近的位置开始燃烧的,然后火向西顺着一道小沟(小沟里面有干枯的玉米秸秆,当时玉米秸秆也被引燃了,沟的长度大约100米,两米宽左右)将小沟里面的玉米秸秆引着火了,然后就烧到了水管附近的枯草,就把水管引燃了。
2020年12月25日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张某某称“2020年12月20号下午3点半左右,村里面负责雷庄东湖一片的小队长袁某一打电话通知我说,雷庄东湖堆放的水管着火了,然后我就和袁某二赶紧从村里面大队部往雷庄东湖现场去的…”“北面之前应该堆放了不超过20根管子,后来被我们救出来八九根,应该烧掉了十几根,南面堆放了五六十根管子,有七八根管子的头部一端被烧的变形了,其他的管子基本没有什么损伤。”“具体是怎么着火的我不知道。从当时现场燃烧的痕迹来看,北面的空地没有燃烧着火的痕迹,西边的沟附近也没有着火痕迹,火大概是从东边的坟地上面引过来的,我们村里面的人来了以后,到现场能看到,枯草、玉米秸秆燃烧留下的痕迹是从东边雷云学家的坟地附近的位置开始燃烧的,然后火向西顺着一条小沟,将小沟里面的玉米秸秆引着火了,然后烧到了水管附近的枯草,把水管引燃了。”
2021年1月5日对***的询问笔录中,***称“我和我家属(**,女,连云港市人)、和我的两个小孩(大的年龄11岁,小的约5岁)和我堂弟雷云学在2020年12月20日上午10点钟左右,去了我们一大家子的坟地去烧纸的…”“我们先在东北面的五六个坟上每个坟上就烧了几张火纸,烧了十几分钟的样子,后来每个坟头的火纸都烧完了火也灭了,我们就到了水管的东偏南的方向的一个坟头上烧了大概五六分钟的样子,后来火纸烧完了,火灭了之后我们就离开了。”在派出所工作人员问到“当时水管附近的位置还有别人在烧纸或者在烧地里的枯草嘛?”***回答“没看到。”
2021年1月5日对雷云学的询问笔录中,雷云学称“我和我堂哥(***,连云港东海人,约40岁)还有我堂哥的家属(**,连云港东海人,39岁)和我堂哥家的两个小孩,我们是12月20号中午11时左右去我家地里面烧纸的,大概烧了不到半小时,我们就走了。”“我们先在东北面的七个坟上面每个坟上就烧了几张火纸,烧了十几分钟的样子,后来每个坟头的火纸都烧完了,我们就到了水管的东偏南的方向的一个坟头上(是我堂哥父亲的坟)烧了大概五六分钟的样子,后来火纸烧完了我们就离开了。”“我走的时候水管还好好的,没有被引燃。”在派出所工作人员问到“当时水管附近的位置还有别人在烧纸嘛?”雷云学回答“没看到。”
另查明,2020年11月2日,华源公司与江苏润硕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硕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华源公司向润硕公司购买管材合计778380元,规格分别为250、315、355、450四种,单价分别为90元/米、143元/米、177元/米、299元/米,数量分别为1245米、1980米、1050米、660米,金额分别为112050元、283140元、185850元、197340元,合同约定采购产品交货日期为通知后3至5天供货,交货地点为新沂市阿湖镇岭东村,合同生效后两日内支付价款60%,即人民币467028元。合同签订后,2020年11月3日,华源公司向润硕公司支付了货款467028元。2020年11月7日,润硕公司的销售出货单显示,华源公司采购了规格分别为250、355的管材,数量分别为67支×7.5米/支、36支×7.5米/支。
2021年2月20日,本院到现场进行勘验,现场燃烧痕迹仍然存在,涉案被烧坏的橡胶管偏东南方向有***、雷云学家的祖坟,从坟往西和东均有燃烧的痕迹,向西的燃烧痕迹和橡胶管之间出现断层,向东的燃烧痕迹延伸至一条小沟(内有枯草),顺着小沟向北燃烧出现断层,从小沟往东通过一片空地(空地上是枯草)至橡胶管处有连续的燃烧痕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源公司橡胶管被烧的原因即引发此次火灾的原因;二、本次火灾给华源公司造成的损失。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2020年12月20日,***、**、雷云学于中午12点左右到涉案橡胶管附近处祭祀烧纸,且***、雷云学均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未看到有其他人祭祀烧纸的情况。其次,多名现场救火人员在阿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均称从燃烧痕迹看,火是从***、雷云学家祖坟处燃烧至橡胶管处。再次,本院到现场勘验,从橡胶管偏东南方向***、雷云学家的祖坟处向西延伸至小沟,再从小沟向东延伸至橡胶管处有连续的燃烧痕迹。综合以上情况,本院对于华源公司主张的橡胶管系因***、**、雷云学祭祀烧纸后未能完全扑灭火源,从而引起周围枯草燃烧,后引起橡胶管着火被烧坏的事实予以认定,***、**、雷云学虽辩称当天上坟后离开时火已经完全熄灭,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现场救火人员袁某一、倪某某、袁某二、张某某在阿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均称“现场共堆放两堆管子,北面堆放了20根左右的管子,被救出来八九根,应该烧掉了十几根,南面堆放了五六十根管子,有七八根管子的头部一端被烧的变形,其他的管子基本没有什么损伤”,本院对于上述现场救火人员在阿湖派出所的陈述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华源公司主张的橡胶管被烧损毁55根的主张,因华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雷云学辩称被烧坏的管子只有五六根并申请袁某一、倪某某、袁某二、张某某到庭作证,因袁某一、倪某某、袁某二、张某某的陈述与在阿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不一致,且经询问,袁某一、倪某某、袁某二、张某某均未能明确解释陈述不一致的原因,故对于袁某一、倪某某、袁某二、张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华源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销售出货单等证据相互佐证,华源公司主张按照667.5元/根计算管材价格,未超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材价格,本院予以采信。结合现场救火人员在阿湖派出所陈述被烧坏的管材数量,以及华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对于仅被烧毁头部一端的橡胶管可以在截去损坏部分后继续使用的意见,本院酌情认定损失为10000元(约等于15根×667.5元/根)。
本院认为,***、**、雷云学在烧纸祭拜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引发火灾,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华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雷云学应当赔偿华源公司损失10000元。华源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雷云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
二、驳回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元,由***、**、雷云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恒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