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岑礼初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52-7号
申请执行人岑礼初.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岑礼初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吊机费35850元予申请执行人岑礼初,并以3585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该案一审诉讼费348.13元予申请执行人。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提出了还款计划,且以自有的粤YUUXXX号汽车作为按期还款的担保,并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代管款账户存入款项20462.03元,此后至今再无还款,本院遂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查封了***所有的粤YUU681号汽车,但由于该车辆亦不知去向,无法控制。对***存入的款项,在扣除本案执行费用462.03元之后,余款20000元已经退还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者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季鑫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