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889号
原告:**能,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雍县新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新房乡新房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2426009667127E。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法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95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第三人:**宣,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能与被告纳雍县新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贵州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4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71.5元,由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