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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纳雍县新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889号 原告:**能,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雍县新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新房乡新房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2426009667127E。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法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95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第三人:**宣,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能与被告纳雍县新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贵州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4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71.5元,由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