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3民初4564号
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673959021F。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乔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新未庄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国兴。
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易融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新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