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瑞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执2798号
申请执行人江河瑞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9层2单元(B座)10E。
法定代表人刘子豪,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蔚香园16公寓207号。
被执行人陈熙,女,200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蔚香园16公寓207号。
江河瑞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熙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13号楼2402号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江河瑞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148575)名下。
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