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视达网络有限公司

山西视达网络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小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山西视达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号-2号。
法定代表人曾光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淮忠朝,男,汉族。
被告**。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西视达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义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视达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淮忠朝,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视达网络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来我公司工作,主要负责销售、工程安装等工作;公司之后一直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由于其自身原因一直不和我公司签订,直至2013年2月25日才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份被告自我公司离职。2013年2月25日之后依照合同其每月最低工资为2200元,最高2500元,在此之前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对工资进行约定,也不能把签订合同之后的工资标准计算到之前的时段,签合同之前基本工资加补助在2000元左右。我公司的其他损失也需要一并追回。请求法院撤销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小店劳仲字2013第95号仲裁裁决,并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双倍工资20800元及经济补偿金3150元,被告单方工资计算有误,原告实际支付被告的基本工资为980元,1020元为被告差旅费用及补助;判令追回诉讼人直接经济损失37302元;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在工作中发生的借款395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2月25日,之前一年有余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我向其主张双倍工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我偿还的费用与本案无关,需要先行仲裁,对此不予答辩;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比原告实际给我发的要高,对此原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主要负责销售、工程安装等工作,每月工资加补助2000余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2月25日,工作内容为销售兼安装。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被告实领到工资为1854元、1532元、1800元、1800元、1800元、1000元、730元、1800元、1800元、1608元、953元。2013年2月至7月,被告实领到工资为1223元、2300元、2107元、2107元、1434元、1475元。按照被告实领到的工资计算被告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6月份被告辞职。2013年10月,被告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为被告交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发加班费用20000元;补发所扣工资800元;支付工资20800元、经济补偿金3700元。2013年12月16日,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小店劳仲(裁)字2013第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800元、经济补偿金3150元;原告为被告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被告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其个人自负。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两份、银行转账单两份、小店劳仲(裁)字2013第95号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证明属实,且经过当庭质对,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工作一年后才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即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4日的工资共计20200元。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满一年四个月,原告应按照被告一个半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辞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100元,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15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951元,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员工手册造成经济损失37302元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催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无论是欠缴社保费还是拒缴社保费或因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均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西视达网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200元及经济补偿金3150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视达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义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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